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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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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务,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定的部分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如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可见,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③一方当事人确实属于解决生活、生产的急需,待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就无法解决实际问题;④有先予执行的可能,即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支付能力,如果目前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⑤先予执行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前提出。是否先予执行,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即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①首部。写明标题“先予执行申请书”。然后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正文。包括申请事项和申请理由。先将需要申请先予执行的事项一一列出,要求具体明确。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经营者先予支付医疗费用l2万元”。然后,陈述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及要求先予执行的理由。③尾部。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提出的日期。(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需要作调查研究,就可以判明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3)给付一方有先予执行的能力。给付一方如果没有先予执行的能力,或先予执行后就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不能裁定先予执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必须: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具有代偿能力; ——出具书面担保书,说明担保范围。如系多人担保,还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实物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如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此部分财产予以抵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以证明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被申请人不得私自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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