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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诉讼患者必须提交的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
(1)患者(原告)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病人(原告)应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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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诉讼患者必须提交的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系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规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存在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与出台的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不一致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患方并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仍需要证明最终的损害后果。医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构成侵权的,患方应举证证明: (一)患方到医方就诊的事实; (二)因就诊造成损害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医方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加重,但并非意味着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简单地说,患者在起诉时的举证标准,起码要能使法官认为,依据他目前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推断其主张的事实可能成立。因此,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要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医方对其实施了医疗行为;(2)患者因就诊受到了损害。在具备这两个证据的基础上,基于损害和医疗行为的存在,推定是医疗行为造成自己损害(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推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失)。至此,才算基本具备侵权应有的基本要件,也才能推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并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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