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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修正案(九)还在审议过程中,11月份能否实施时间还尚未可知。第二,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
自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已明确将其列入刑事犯罪之中,对国家教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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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贩卖、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引诱、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贩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
《刑法》修正案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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