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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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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清算后还需承担债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偿还。合作企业依法宣布破产的,普通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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