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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中写两个继承人有效。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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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形式要件,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第一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有遗嘱时,则是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也就是说,第一继承人只是在没有遗嘱时的一种法律规定,并不是说遗嘱中必须涉及到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继承,也可以指定第一继承人或第二继承人继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你所说的情况,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遗嘱继承人名字写错,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是笔误,一般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但继承人要提出证据证明遗嘱中所写的继承人确为其本人;如果是遗嘱人的本意,有意写错的,该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作者:刘洪宇 本以为代父亲打印遗嘱,经父亲亲笔签字后,可以顺利继承遗产,未料该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日前,西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家姐妹三人诉称,父亲李某与母亲刘某生前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三人和被告一人。父母在世时,拥有两处房产。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产由三个女儿即三原告平均各得一份继承权,名下存款平均分成四份,由三原告及被告各得一份。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父亲生前另留有遗嘱,遗嘱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房产由被告之子继承。该遗嘱为父亲生前自书遗嘱,一直由父亲本人保管,父亲去世后遗嘱被三原告拿走。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签名的遗嘱内容并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或亲笔打印,故该遗嘱不能够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由原告打印交给被继承人签字,被继承人签字时只有三原告在场,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按继承法规定,三原告作为继承人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遗嘱的订立形式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而被告所述被继承人另立的遗嘱在原告处,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认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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