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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
(1)征用耕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来进行补偿计算。 (2)征用养殖鱼塘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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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10-30倍。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律师只能提供一个标准,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要看当地政府规定,因为各地发展水平不一,不可能做到全归统一一个标准
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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