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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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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干部转到当地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重要制度。国家将军事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与独立就业相结合。计划分配的军事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独立就业的军事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支付退休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利用人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设立了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全国军事转业干部安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作为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可以进行退休安置,有的还可以进行转业安置或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转业或其他安置。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全员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2010年转业干部安置新政策: 全国各省市每年都要召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会议列入转业计划的条件: 一、重点超编的干部,特别是以档案材料不全的干部为转业重点、精简单位的人员; 二、服现役最高年限的人员,团级45,副团40,正营38,副营35,技术干部对应相应职务; 三、团处级为中转的人员; 四、被评为不称职的人员; 五、09年未走人员; 六、政治身体不适合在部队干,适合地方工作的人员; 七、超编或被免职的师级不超过五十岁人员; 八、服现役为30年以上的团级人员; 九、任干不满三年的新生干部,经教育不改,要求转业的,按复员处理。 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转业计划:一、伤病残;二、犯罪人员。 下列人员列入控制转业人员范围:一、未达到连排职服役最低年限的;二、杰出人才,专家、骨干,被评为军区以上先进者;三、30岁以下的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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