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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按照本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实施。由于本单位的公共住房所有人为本单位,本单位有权进行合法处置。恢复条件由本单位自行决定。建设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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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按照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因为单位的公房所有权人是单位,单位有权进行合法的处置。收回条件由单位自己决定。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父母有四间房,以分家单的形式分给我和弟弟,各两间,有分家参入人三人,我和弟弟,参入人都签字。因我在青岛工作-非农业户口不在农村住,由弟弟住我的屋,四间房在一起。两年后母親去逝,她的房子我们有了继承权。过了几年,弟弟要翻建新房,村委只许在原房址盖,因父現在世又给加了一间共盖五间,父親一间的产权,弟弟四间产权,我原来分得的二间房即被没收。弟弟拆房盖房时没通知我。一年后才得知房子被拆,弟弟一直没告诉我他己办了房产证,我一直认为弟弟只是把我的房翻建了。直到今拆迁时他才告诉我。不过分家单上说,父母在世时产权是父母所有,去逝后才有继承权。我的问题是,弟弟没通过我拆了我的房孑`是侵犯我的房子所有权,应按拆迁规定赔偿,父親在原房址建的那间有产权的房应属于我的,父親去逝前一直没说分家单无效另立新的分配方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职工的权利分析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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