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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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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即可。 2、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
涉嫌挪用资金罪,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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