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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的方式抢走财物属于抢劫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案情定。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
你这句话没有把案情交代得很清楚,有太多的歧义,会出现很多种情况。如果这是抢劫,无论哪种情况,都构成了犯罪(共同犯罪)。即使你没有参与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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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r【提要】本案是一起抗诉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还是抢夺罪中的强力。作者通过比较抢劫罪与抢夺罪在行为对象、目的、故意内容、过程以及是否使用凶器等方面的不同,提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施加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身,不限于财物,所以应认定构成抢劫罪。【案情】原审被告人:王某2006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街上以下象棋残局诱赌的方式企图诱骗在旁观看的70岁老人江某参与。王某等人在诱赌不成后,看见江某戴于右手无名指上的一枚黄金戒指,遂起歹念,强行拉住江某的手从其手指上将黄金戒指掰下后抢走。后王某在逃跑途中被人赃俱获。经估价鉴定,该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837.26元。【审判】 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足以形成对被害人的人身强制,致其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第二,原判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一审法院将本案错误地认定为抢夺罪,因此仅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显属量刑畸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评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从客观表现看主要在于抢劫罪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其着力点在于财物而不在于人。在审判实践中,抢夺罪使用强力和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极易混淆。从本案分析,具体存在以下区别:第一,暴力和强力施加的对象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施加的对象是被害人人身,而抢夺罪中强力施加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第二,实施暴力和强力的目的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排除、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抢劫罪中暴力,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但不足以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为必要条件。而抢夺罪中的强力以瞬间夺取被害人的财物为目的,一般不会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第三,实施暴力和强力的故意内容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故意内容为通过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占有财物。抢夺罪中行为人实施强力的故意内容一般并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内容,而是通过将“力”施加于财物的方法,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第四,实施暴力和强力的行为过程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到最终劫取财物,通常都有一段持续过程,是由人及物的。因此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暴力至财物被抢走前,已意识到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而抢夺罪中,行为人针对被害人财物实施强力具有突然性和瞬间性。通常没有持续过程。因此,被害人在财物被夺前,不会意识到有人夺取其财物,身体也不会受到强制。第五,是否使用凶器实施暴力和强力不同。抢劫罪中既可以使用凶器实施暴力也可以不使用凶器徒手实施暴力,而抢夺罪中不存在使用凶器实施强力,因为使用凶器实施强力的行为本身就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威胁,所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排除被害人反抗为目的,拉住被害人手致被害人无法反抗;被害人的手被拉住,戒指被抢走之前已经意识到有人要抢走其戒指。由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并非限于被害人的财物,也不是由物及人,而是由人及物。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抢劫罪中的暴力,而非抢夺罪中强力。因此,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中暴力的区分在我国刑法,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只不过,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出其不意夺走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财物所有人的某种状态,当场公开取走其财物。简而言之,抢夺罪是通过使财物所有人来不及反抗的方式获取财物。而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去财物。因此,一般说来,抢夺罪与抢劫罪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抢夺行为人并未使用其他方法,只是用力于财物而影响到财物所有人的身体而获取财物时,究竟应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就必然存在一个界限的问题。根据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基本点,这个界限只能是暴力的区分,从刑法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罪刑关系的不同规定来看,正确把握两罪的暴力,对有关使用暴力获取财物的情形进行适当处理也是很有必要的。二、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情形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1、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2、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3、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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