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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向本人输送公共财产。(二)国家工作人员员将公共财产转移给特定关系人。(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四)国家...
(一)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输送给本人。 (二)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输送给特定关系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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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将自己控制的公共财产直接转移归自己所有。从行为结构上看,这是最直接的“利益输送”型职务犯罪,往往构成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这种行为模型简单,但是过程并不简单,与传统的直接骗取或侵吞国有财产的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相比,这种行为的结构更趋复杂,行为方式更趋新颖,甚至形式上的合法化。2013年,武汉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案件32件53人,其中通过虚构项目、分红等方式将公共财产归为已有的共有8件20人,分别占查处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25%和37.74%,多为共同犯罪。
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受贿罪,利益输送700万的,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将自己控制的公共财产直接转移归自己所有。从行为结构上看,这是最直接的“利益输送”型职务犯罪,往往构成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这种行为模型简单,但是过程并不简单,与传统的直接骗取或侵吞国有财产的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相比,这种行为的结构更趋复杂,行为方式更趋新颖,甚至形式上的合法化。2021年,武汉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案件32件53人,其中通过虚构项目、分红等方式将公共财产归为已有的共有8件20人,分别占查处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25%和37.74%,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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