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河南2010军转安置新政策 列入转业计划的条件: 重点超编的干部,特别是以档案材料不全的干部为转业重点.精简单位的人员. 服现役最高年限的人员,团级45,副团40,正营38,副营35,技术干部对应相应职务 三.团处级为中转的人员 四.被评为不称职的人员 五.09年未走人员 政治身体不适合在部队干,适合地方工作的人员 七.超编或被免职的师级不超过五十岁人员 八.服现役为30年以上的团级 九.任干不满三年的新生干部,经教育不改,要求转业的,按复员处理 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转业计划: 伤病残 犯罪人员 下列人员列入控制转业人员范围: 一、未达到连排职服役最低年限的 杰出人才,专家.骨干,被评为军区以上先进者 三.30岁以下的本科
1、军事干部转到当地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重要制度。国家将军事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与独立就业相结合。计划分配的军事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独立就业的军事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支付退休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利用人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设立了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全国军事转业干部安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5人已浏览
2,361人已浏览
5,558人已浏览
3,5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