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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将被告人交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缓刑的考验期间。如果在矫正期间内被告人住址搬迁...
1、不能。之前有过缓刑考验,如果在缓刑考研期间再次犯罪,之前的缓刑会被立即撤销收监执行所判的人身刑罚,新犯之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后与新犯之罪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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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离婚,协商不成的,可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如果感情破裂,不需要对方同意,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的。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财产情况证明、子女证明、感情破破裂证明等。 2、对于抚养权,在离婚诉讼时可一并处理。两周岁以内的,一般情况下归女方。10岁以上,会充分听取小孩的意见。 3、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个小孩一般为收入的20%-30%。(如有帮助,请采纳并评价;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犯罪人员在被判缓刑后,应到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流程如下: 犯罪人员带着材料,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备案。然后去司法所报道,备案。以后按时按时报道就可以了,直到缓刑结束。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罪犯原则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这样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而且缓刑罪犯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是有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 (1)A城市落实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所以如迁居到B城市,需向负责考察的A城市公安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迁居。 (2)B城市落实执行到该公安机关报道时,说明一下迁居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该没有什么手续!罪犯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时候,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都有理由不接受对缓刑罪犯的考察,导致法院宣告缓刑判决无法落实缓刑执行。甚至个别公安机关为解决缓刑罪犯脱管的责任,推出“只见文书不见人不予接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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