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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
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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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一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起 3 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查鉴定。
残疾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或事故处理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同残疾等级的赔偿金额会有很大差异,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不能被动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认为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交通事故赔偿时,一方不认可对方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另一种方式是:一方向法院起诉赔偿,另一方不承认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书面向法院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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