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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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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其上级工会组织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工伤鉴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天内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事故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用人单位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1)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视为工伤吸毒;(1)
关于工伤职业鉴定的标准是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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