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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
(1)申请。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和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2)法院接受了它。(3)申请复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六)行政负责人签名及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受理。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 (一)缺乏实施依据的; (二)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并将理由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六十一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金钱给付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到场监督。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划拨存款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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