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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
检察院批捕时,刑事案件是处于侦查阶段。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然后再是审判阶段。从批捕到法院起诉所需时间跨度比较大,最快几个月就可以,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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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只是说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代表不构成犯罪,更不代表没有违法行为。 2、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违法事实的,之前被关押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如有犯罪事实,被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违法事实,但不构成犯罪的,办案单位是合法的刑事侦查行为,无权要求赔偿。 3、如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检察院依法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收监执行。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工作,检察院不会因为公安机关之前已经刑事拘留了就必须要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把握的,如果检察院驳回了公安机关的请求,证据不足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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