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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件: 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3、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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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格的法律网络,使司法机关容易证明犯罪,腐败官员难以逃脱审判。也就是说,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转移举证责任部分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此罪的目的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权的首要客体是国家职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必然侵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职工财产或开支明显超出合法所得,且差价巨大,本人无法解释其合法来源。首先,行为者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下属于他人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该属于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者已经对外支付的钱,包括赠送给他人的钱。合法所得,指按法律规定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赠与、赠与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者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者说明,但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差价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金额巨大的非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机构、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机构、国有机构、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者知道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事件发生后故意拒绝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故意制作财产来源的合法方法。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吸纳了《补充规定》的内容,但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作了予以追缴的规定。这样修改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将“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当做附加刑“没收财产”使用。但有学者认为,不应将“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理由是:(1)追缴本身不是法定刑。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并列表述,不符合法律语言规范,前者是法定刑而后者不是。(2)对刑法总则的内容重复。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然将“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理所当然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再作规定,显属画蛇添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职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无法说明来源是合法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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