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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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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救治危险患者生命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为了在紧急情况下救治患者的生命,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二、医疗活动中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发生的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病情和患者体质特殊,难以预料和预防的不良结果。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见的,是预防和避免的。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患者死亡、障碍和功能障碍的不良结果。三、无过失输血感染引起的不良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向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规定进行检查,输血操作无误,输血后患者仍有不良后果。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专家鉴定组在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后,会制作医疗事故鉴定书。 具体的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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