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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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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较为复杂,对方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但你苦于没有证据,不能将其绳之依法。既如此,他既然会与你发信息联系,你何不趁机将他强奸你的事实通过信息的方式套取出来,让他自己承认。然后,保留证据,再到公安机关告发。一定要自己积极的搜集证据,并保留下来,交给公安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你不构成强奸。强奸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女方告你强奸,他应当有证据。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其意志。她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同样,他如果仅有你们性交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你系违背其意志。我个人意见,采集证据(你们的关系、时间、地点、环境、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如果对方诬告,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上述五问不用理会。
当事人遭到性侵害,应该及时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会依法侦查取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同时,提问者也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搜集相关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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