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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具有无过当防卫权,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没有是否过当的问题。是自救行为,任何人都会反抗的,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免责,还要鼓励! 无任何争议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张不可能考虑到会不会把人打死,没时间考虑,朱是死亡是意外!张在当时,是没有杀人故意的!因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权威答案 无罪辩护!不能认罪!
如果只是拿刀威胁,并没有其他情节的,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通过恐吓、威胁索要了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像你说的情况属实,收集证据报警,相片,证人证言,都可作为证据。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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