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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包括主体、标的、履行期限...
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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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原则,即指债务人应按债中规定的给付标的来履行,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任意变更给付标的。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1、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以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城市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要就债务履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利益。 4、事情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情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旅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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