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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
一、报销医疗费应携带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3、《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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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医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单据和有关发票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时应携带以下信息:1。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查结果报告书等医疗资料原件;4、财税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的处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和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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