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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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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被检察院退回的,公安机关主要是有二种做法: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进行补充侦查,并在一个月后向检察院再次移送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2、如果在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后,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起诉阶段退回公安的基本原因,是刑事案件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因此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就会将刑事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再次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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