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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结婚证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一、办理条件当事人遗失...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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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
结婚证丢失后,婚姻当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此证书的效力和《结婚证》等同。 相关法律: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婚证的补办理流程: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应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能够查找到档案的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查档证明进行补领,查不到档案的可在原单位或街道开具证明后补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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