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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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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三笑怀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复杂。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的证据。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重婚,即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实际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然没有和别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却以夫妻相称或对外自居。夫妻相称,除当事人承认和日常生活之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字陪伴,女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孩子庆祝满月,也可以作为认定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需要取得周围人、亲戚朋友的证言,证明周围人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新中国建立之前,广大妇女在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下,她们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择婚更是无稽之谈。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党和政府虽然特别重视对她们的保护和关怀,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妇女、包括儿童,她们毕竟是社会、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势群体,再加上国家的法律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还不健全,所以,如果我们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尽最大努力地保护她们,她们与男人的平等,在社会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难实现。因此《婚姻法》规定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规定就体现了上述对她们的特殊关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 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三是讲,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这就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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