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三)侵犯...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有: 1、主观表现为过失; 2、主体是有义务维护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直接人员; 3、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为过失; 2.犯罪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3.犯罪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要是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对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学校上级机关、有关校舍房管部门的主管人员。 2.行为人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校舍,除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外,还包括办公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实验设备、体育设施等。虽然现实生活中有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已十分陈旧,但由于资金有限,不是主观愿望就可以改变现状的。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漠不关心,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自己不能解决的,也不向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导致校舍倒塌、设备仪器破裂、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只是发生校舍倒塌、教育教学设施遭到破坏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人员伤亡众多,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31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