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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记记录,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目前我国房产登记查询是以:在规定地方...
证据调查方法: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 2、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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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代理的大量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时会遇到涉及需要分割对方在公司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的情况,比如:投资、股票、股东权益等。对于这些财产的相关信息在离婚诉讼中是十分有用处的,公司股东之外的人往往需要通过到工商局进行企业信息查询的方法获得。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工商部门的查询规定通常有“看人下菜碟”的嫌疑。比如:根据查询者的不同身份而提供或详细或简单的信息。普通老百姓只能获得企业的大致情况,律师会获得稍详细的资料,而公、检、法机关则可以调取全部企业登记信息。这已成为调查公司企业信息的一种常态,无法改变。因此,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涉及需要调取公司企业信息而法院不管查询时,还是建议大家找律师查询比较好,至少能获得尽可能多的有用信息,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无权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院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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