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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1、从民事责任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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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由于自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的行为,对于肇事者的肇事情节的严重性来给肇事者定罪处罚: (1)对于肇事者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没有很好的认错行为,直接逃走,导致其受害者死亡,对于这样的案件,只要肇事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实自己并不知道逃走了以后,被害人会因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死亡的话,或者是,肇事者并没有逃走,而是对被害者进行了救助,但是由于受伤太过于严重,被害人依旧死亡的这种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确认,肇事者并不具备主观条件或者是客观条件的故意杀人的罪名,这种情况都按照交通肇事来给肇事者定罪并处罚。 (2)假如由于被害人的伤势非常地严重,甚至于,就算肇事者对被害人进行了及时且有效的抢救,但是肇事者依然不能够救助成功的话,在这样的情况下肇事者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想要逃掉罪责然后驾车跑掉了,而且,被害人最终被确定了死亡,这样的话,只能够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并不能根据法律条款中的:“由于肇事者在撞到人之后直接逃跑了,并没有及时进行救助,肇事者就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规定来进行处罚。而是应该根据其中的第二款,也就是:“由于肇事这本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比较恶劣的行为,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规定来给肇事者定罪量刑。 (3)肇事者由于自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在当时的情形下,肇事者明明知道如果自己不对被害者进行救助,被害者可能有死亡的几率,却还是没有对被害者进行救助,而是直接驾车而逃,最后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在这种案件中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视情节的严重性来给肇事者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是与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如果肇事者在肇事之后将人撞致重伤之后,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定罪,故意将被害人藏到了隐秘的地方,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种情况是必须直接判定直接故意杀人罪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罚: 1、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事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对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不作为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而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所为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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