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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止从事以下劳动:(1)矿山地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3)每小时负荷6次以上,每次负荷20...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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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放射防护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处作业分级》
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如下:(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二)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三)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地下作业;每小时负荷6次以上,每次负荷20公斤以上,或间歇负荷25公斤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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