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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户政处审批的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在沈就业人员均可挂靠沈阳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普通高校毕业的须毕业两年以上) 一、跨地区户口迁入(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我中心): 1、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同意调出函,到沈阳市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 2、到沈阳市人事局人才开发流动处取《调入沈阳工作并落户办理程序告知单》;(沈阳市人事局11楼) 3、持调档函到档案所在地调取档案,并存至沈阳市人才中心; 4、到沈阳市人事局人才开发流动处进行审批; 5、审批合格后,到人才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6、持人事局审批材料和同意落户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 7、审批通过并后,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 8、持档案管理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移证、准迁证、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沈阳市人才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复印件用B5纸) 二、本市户口迁移: 1、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沈阳市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档案所在地调取档案,并存至沈阳市人才中心; 3、持档案管理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原件、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沈阳市人才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复印件用B5纸)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1、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单位、职工各5%-12%。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 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三类九档,其中:一类甲0.6、一类乙0.70、一类丙0.8;二类甲1.2、二类乙1.4、二类丙1.6;三类甲1.7、三类乙2.0、三类丙4.0。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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