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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中出现纠纷、引起诉讼的,其诉讼主体的确定,不仅要符合我国有关民商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符合民商法学原理),而且要符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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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类型 1、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的条件有: (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 (2)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2、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的条件有: (1)该企业至少营业五年并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 (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主要事项:一、资产处置问题二、人员安置问题三、资产定价问题。四、企业债务负担和潜亏问题。五、员工身份转换问题。六、转变企业人观念。七、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八、完善评价机制。九、调整分配机制。10、强化理念和管理培训。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针对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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