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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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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学习考试办理程序(驾驶证为现场执法或已裁决,非现场需携带涉分车辆行驶证): 1、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教育通知书》(或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暂扣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15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在《满分驾驶人教育学习培训报名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缴费后领取受理凭证(违法学习教育记录单)和选择学习模式(一般是网上学习现场学习模式); 2、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满分教育学习(个别地方每周举办一至两期集中学习班),学习结束(本期考勤天数未达要求下期要补上或重新申请学习),到车管所申请(预约)科目一考试; 3、携带身份证明和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评分周期内累计评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扣押汽车驾驶执照。汽车驾驶员应在十五天内参加汽车驾驶执照发行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汽车驾驶员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二十天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除得分,退还汽车驾驶执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不参加学习,不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停止使用汽车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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