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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该具人独资企业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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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投资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责任消除。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 2、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需要承担偿还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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