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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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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产品名称含其他人商标名称需分情况认定是否侵权: 1.他人商标名称已成为相应产品通用名称、特有名称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或特有名称,不再具有显著性,同时也是商标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2.商标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商标名称没有因为使用不当而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同时商标专用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则构成侵权。
只要符合侵权行为的要素,就可以构成侵权。侵权责任的要素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的条件。它包括四个要素: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以侵权为前提。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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