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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
这个要看具体的保险条款怎么约定,保险条款里会明确约定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r一般除了免责条款意外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要求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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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把教师列入医疗保险范围,是社会保障系列的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 受到意外伤害所花医疗费先由商业保险报销, 再由劳动部门负责报销,由学校负责操作。可以考虑双重报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根据您的叙述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和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由于事故的原因不同,所以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而学校或幼儿园只有在责任事故中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比例的民事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况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先,幼儿园是不分上课和下课的,如果孩子出事的时候老师并没有擅离职守,那么说明至少老师不是玩忽职守,在幼儿园里,磕磕撞撞是难免的,可能是摔得不巧,其他的孩子也是孩子,自然不能负责,家长多多少少应该负一些连带责任的,但责任不会很大,如果你已经保了幼儿60元的住院保险和50元的意外保险的话,应该可以报很多钱的,自己其实用不了多少钱,其实在幼儿园里,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家长,老师不是临时的监护人,所以家长可能很奇怪为什么孩子送到幼儿园去出了事还要我负责,但这是法律规定的,就像我上面说的另外孩子的家长要负连带责任一样,所以对于你孩子的伤害,你作为监护人也是有一定责人的,教师如果没有违反职责,没有作出越权的事情,事情发生时也处理得当的话,应该是不用负责的。你可以和园长商量,将部分责任归咎于幼儿园,让幼儿园作出适当赔偿,而不是针对教师本人。 所以小孩和幼儿园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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