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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如果是非法占有就可以要回来的,只要对方是非法占有土地,那么非法占有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受到侵害的状态,可以专向法院提起诉属讼要求...
没在农村住没有关系,关键是你的土地哪里去了?怎么去的?如果是你自己自愿退给了集体,因为那时候要交农业税,有人不想种地就退还了集体,如果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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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无法要回来的: 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内的成员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集体土地不能买卖; 2,当事人的户口已经外迁的,不再是本村集体内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再享受村里的集体利益分配(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款); 3,如果当事人有疑虑的,可以具体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问题规定不一致,根据《立法法》规定,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致,即发包方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已收回的,应当返还。
可以要求交付房屋,资质转让给他人不影响你房屋的交付。 你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是有资质的,尽管后来转让了,也应当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你,否则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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