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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被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民法典》明确列明的,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即可以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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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单位: 1、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 证明单位填表人:(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朋友,法律不是写诉状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假设诉状你有了,但你没有请律师。立案到哪里你知道么?被告所在地。需要什么东西么?诉状,证据,还有呢?证明对方的主体资格的“人口信息”,这个在哪里查呢?公安部门,具体哪里呢,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正府街。判决下来就能拿钱吗,不是的,还可能对方上诉二审,二审下来就可以拿钱么,还可能不给需要申请执行。这就完了么,不,可能执行不了。那官司不是白打了么?你如果以上我随便说的几个问题你都明白,那你自己做吧,或者委托律师写个诉状。
原告诉讼请求中没有抚养权的话判决书中就不写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有些人并不清楚法院的审理工作是围绕着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的,作为法院来讲,人民法院没有义务去调查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是不是有孩子,而原告清楚罗列出来的这些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一定会一一进行审理的。延伸阅读: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解决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处理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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