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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还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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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大家的回答莫衷一是,我不好把握。我自己是这样认为的:假若我的公司是一家靠出售软件产品来赢取利润的商业软件公司,那么我的作品及其源代码应该属于公司所有无疑。但我的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公司,公司只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要求我就此需求提供一套解决方案。对于公司而言,它要的是结果(安装程序),而不在乎过程(源程序,公司并不知道我用何种技术实现所需的功能)。现在,源程序已经被生成安装程序,并交付使用。至此,我已经履行了我的职务职责。所以,我认为,源程序应该归我所有,我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出让它。再者,接受源代码的并非公司内部的另一部门,而是外面的一家IT公司。这家公司可以在我的源代码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再出售给其他公司。果真如此,我的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保证?!有鉴于这些考虑,我拒绝了公司要我出让源程序的要求。请问:我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 接触 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确定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其中,实质性相似对比的方法包括整体感觉法、直接对比法和特征发现法。比如原被告的游戏界面,游戏步骤 、游戏方式和游戏角色基本一致,被告游戏界面出现授权原告作权的原始作权人信息,可以用整体感觉法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直接比较法是比较原被告的源代码,通常涉及司法鉴定,周期长,成本高。特征发现法是指原告在被告的源程序中设置的指令或符号,对程序的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但能够反映权利人的某些特征,如开发人员的姓名和单位。如果此时被告不能合理解释,基本上可以认定被告有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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