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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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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 第二,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 新刑法对于该罪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重伤。尽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幅度与该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鉴于在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外,非法行医罪还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就诊人重伤的,仍应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对于第三个刑罚幅度,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就诊人员的死亡必须是由于犯罪主体的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的,也就是说,犯罪主体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员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适用这一处罚,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法院并没有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是认定为是“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最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进行判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员的死亡是否存在必然的、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既保证的法律的正确实施,又保护了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1、医疗事故罪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坏就诊人身体健康。2、非法行医罪(一)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二)职业犯,偶而实施一次替别人看病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三)结果加重犯: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3、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重伤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一、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1、医疗事故罪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坏就诊人身体健康。2、非法行医罪(一)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二)职业犯,偶而实施一次替别人看病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三)结果加重犯: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3、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重伤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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