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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如何界定行为人应受处罚,该条款规定了以下两个内容: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二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首先要认定是参与赌博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为赌资较大。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的规定,对屡教不改的上述违法行为人,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当然,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审用。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对待。另外,也要注意与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衔接问题,对构成赌博罪的,要依法追究刑法责任。
赌博是违法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赌博罪主要在于参与者主观上是为了盈利,客观行为是为了聚众赌博、开赌场、赌博。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人数达到20人以上。(4)组织10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并收取回扣和介绍费。所以,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都不大,主要是为了娱乐,而不是赌博作为生活或经济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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