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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的,以遗产偿还债务。对于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丧葬死者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
可以放弃。公民死亡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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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无继承人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遗产继承人需要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所以债务人债务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处理。
债务人死亡的,债务由其继承人处理。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而继承人则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 1、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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