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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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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2)数额在3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一般情况3年以下。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2、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4、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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