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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解释

2021-10-09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查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状况,搜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可以拒绝。因此,如实向国家安全单位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情况和相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单位调查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未履行这一特定义务。本罪是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者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故意拒绝提供。因此,行为者在主观心理上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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