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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本身的存在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不参与贷款交易链,不为参与者提供担保,不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不赚取利差,只能通过收取中介费来盈利。借款人违约的,由贷款人承担一切后果。一旦P2P平台介入很可能导致非法贷款,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贷款人债权集中转让给网贷平台。现实中,贷款人可能会因为急需资金等原因转让未到期的债权。为此,银监会《57号文件》规定,贷款人之间的低频债权转让应视为合规。此外,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成为实际贷款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网贷平台吸收资金,设立自己的资金池,将吸收的资金借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并承诺还本付息。贷款人对真正的借款人知之甚少,甚至知道的都是伪造的信息。目前,虽然提出将非法贷款作为独立罪名纳入刑法,但仍存在争议。也就是说,非法贷款目前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1、点对点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是合法的。2、点对点借贷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即民间借贷以网上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以网上形式履行提供贷款、偿还本息的合同义务。
1、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是合法的。 2、网络借贷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即民间借贷以网络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并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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