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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类劳动能力鉴定类型。 第一类为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和生活护理程度鉴定。其中,工伤(职业病)所致的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护理程度鉴定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类为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两种。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不符合可办理退职。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办理病退的条件(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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