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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定义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侵犯商标; 2、客观实施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出租他人商标,或者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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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形式如下: 1.将他们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 2.在相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他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将他人商标注册成企业商号的。 5.将他们商标注册为域名。 7.他们在先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突出使用侵害到他们商标权的。 8.直接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 9.恶意模仿抢注、以欺骗的手段抢注他们商标的。 10.明知是侵犯他们商标权的商品而依然销售的。
在我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是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说明我国在商标的确权方面实行的是注册原则而不是使用原则。商标仅使用而不注册不会当然产生权利,这要求商标使用人要有很强的商标意识,为尽早获得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商标权的取得上有两种不同的确权原则,一是注册产生权利原则;一是使用产生权利原则,简称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使用原则的优点是,任何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因而无需担心这种权利被他人剥夺,对商标的创始人来说比较公平。但它的缺点是,它的权利范围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区域的限制等,此外这种商标权还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当别人提出了更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时,商标使用人往往比较被动。而且在商标权利诉讼中,商标使用人也不一定能提出最先使用该商标的有利证据,不仅使确权机关解决商标权利纠纷困难重重,而且还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这一缺陷,使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一原则。相对于使用原则来说,注册原则更有可取之处。它的长处是,发生权利纠纷时易于确定权利的归属,有利纠纷的及时解决;由于程序简便,而且一旦权利确定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因此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事实上是赋予了当事人各方平等的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关键是要求各方善于利用这一原则和制度。在这方面有一些企业走了弯路,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如有的企业对已使用的商标不是及时地去申请商标注册,却把主要精力花在了广告宣传上,当该企业意识到应该进行商标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早已被他人申请或注册在先,就此放弃该商标,这又意味着以前所作的广告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裳,而如果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就可需要花大价钱买回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最有效也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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