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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即告终结,因此,你对一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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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以后没申请复核,交管部门不会受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1、可向办案人员索取有关证据及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以解开心中的疑团。 2、如果疑团仍未解除,甚至还认为:责任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法规适用不准等,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后,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49年8月10日生,住本市。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1980年8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联系电话:。原审被告:丁某,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镇迅发建材经营部业主,住。上诉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称原审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审理,公正判决,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条件地接受调解结案。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主体(被告)错误。其一,被上诉人原审诉被告陈某系苏C3298货车所有人,不符合事实。因为,购车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是陈小某,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是镇迅发建材经营部,两份证据均证明苏C3298货车不是陈某所有。其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苏C3298货车实际所有人缺乏依据。被上诉人诉说苏C3298货车2009年7月转让欧明贵是陈某签字,故法院依此认定陈仁系苏C3298货车实际所有人。苏C3298货车转让欧明贵是陈某签字不假,但这不能代表货车就是陈某所有。其原因是陈小某当时不在家,故委托陈某代为签字。陈某与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儿子委托父亲在货车转让协议上签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由此认定转让的货车就是父亲的则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一般的情理和逻辑。其三,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受雇于陈某的书面协议。综上所述,上诉人不是货运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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