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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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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尽了监督义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打者家长应先与打人者家长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如对方不予承担可起诉进行维权。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被打,所受到的人身侵权损害依法应当由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方只有在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等情形下才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打人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学时学校应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您孩子的大小,学校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 1、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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