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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条文如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行政决定、处罚、仲裁不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管辖地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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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完全是自愿的;(2)申请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 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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